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》第五十条“禁止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发布、传播含有宣扬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邪教、迷信、赌博、引诱自杀、恐怖主义、分裂主义、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、报刊、电影、广播电视节目、舞台艺术作品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。”以及2022年6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、公安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应急管理部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的《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》第二条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之规定,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内容健康、积极向上的内容,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娱乐内容,其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,即不应当包含有恐怖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,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,应当标明适龄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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